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助力教育高质量发展,国家开发银行联合招商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每年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共同设立“筑梦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计划连续开展5年。项目资金用于奖励获得过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激励他们努力向学、奋斗向上、自强不息、成长成才。根据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023年度筑梦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筑梦奖学金奖励对象为获得过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全日制高职学生(具体贷款时间范围根据当年上级通知要求)。
第三条 筑梦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四条 筑梦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获得过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七)以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主要评选依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筑梦奖学金
(一)学生上一学年有不及格科目;
(二)学生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筑梦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与评审
(一)筑梦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
(三)各系(院)组织申请,各系(院)根据下达的“筑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在系(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相关评审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各系(院)推荐的筑梦奖学金学生材料,审查所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系(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所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召开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会审批上报。
第七条 筑梦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向我院下达。筑梦奖学金评选工作关系到贷款学生的切身利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评选推荐的各项工作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评选推荐工作,确保筑梦奖学金获奖的贷款学生真正代表广大优秀高校学生的优良素质和精神风貌。
第八条 发现有第五条情形的,取消评选资格,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退回教育厅。
第九条 对筑梦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